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10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宏盛水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汾揚 代 理 人 薛雅倩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寗程之社區所有建物之最新第一 類登記謄本。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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