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0585號
SLDV,113,司促,10585,202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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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侯冠如即侯金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113元,及自民國99年3月1
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
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2.債務人侯金枝前於民國93年10月13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
之申請書,向聲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7209元整,借款
利息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
喪失期限利益,自99年3月13日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1
8.25%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
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
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侯
金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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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