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0571號
SLDV,113,司促,10571,2024090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育昕
吳育綺
吳育誌
吳政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284,930元,及自民國1
13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28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