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0358號
SLDV,113,司促,10358,202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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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勝茂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沄蓁即李婉甄
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
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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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