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035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侯勝茂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沄蓁即李婉甄 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 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