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0142號
SLDV,113,司促,10142,202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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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彭妃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945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3計算之利息,暨
自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2
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8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5,94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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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