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91號
原 告 游煒錚
訴訟代理人 陳豐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哲廷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
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9萬5,74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惟原告本
件起訴係因給付工資等涉訟,依前揭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1,8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
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