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849號
SLDV,112,訴,849,2024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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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49號
上 訴 人
兼被上訴人 林慧琪
訴訟代理人 林凱鈞律師
被 上訴 人
兼 上訴 人 許鈞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兼被上訴人
林慧琪就本訴及反訴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
同)4,062,243元、796,469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939元、
13,050元,合計應徵74,989元;被上訴人兼上訴人許鈞泰就反訴
所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367,6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6,694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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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