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825號
原 告 簡浚浩
被 告 邱健銘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複代理人 邱翊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臨時演員,被告因故與原告互生嫌隙, 竟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發表如附表所示 言論(下稱系爭言論),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非財產上損害 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 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系爭言論並非被告所發表,被告於另案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9年度北簡字第21854號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審理時到場證述承認其LINE暱稱為「Jimmy 秋哥」,僅為被告當時之LINE暱稱,且任何人均得任意自行 變更其聯絡人LINE暱稱,又原告提出之LINE截圖有2種不同 排版狀態,且與一般LINE截圖不同,有經變造編輯之可能, 證人許鈺翎於刑事二審審理時亦證稱原告曾表示其會偽造照 片、名稱及貼文以此報復他人,另刑事第一、二審判決附表 一編號6記載犯罪時間為民國110年3月27日22時50分許,卻 早於110年3月2日提出告訴,此部分認事用法顯有違誤,且 原告並未受有損害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 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名譽有無受損害 ,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行為 人之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貶損,不論故意或過失 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98號 判決 意旨參照)。經查:
⒈被告確有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發表系爭 言論,有系爭言論畫面截圖在卷可稽(詳見附表證據出處欄 ),且證人劉堯泓於檢察官偵查中及刑事一審審理時均證述 :被告確有指示其將如附表編號1所示言論截圖刊登於臉書 社團「靠北影視」公開網頁,被告LINE暱稱為「Jimmy秋哥 」等語(見士檢110年度偵字第18780號卷第30頁、刑事一審 卷一第102至104頁);證人鍾振盛於檢察官偵查中證述:被 告LINE暱稱為「Jimmy秋哥」等語(見士檢110年度偵字第18 780號卷第91頁);證人莊明智於刑事一審審理時證述:被 告的LINE暱稱一直變,包含有「Jimmy秋哥」,我曾經用他 的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搜尋到他,就是他的LINE,這無庸 置疑等語(見刑事一審卷一第96頁);被告於另案臺北地院 109年度北簡字第2185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審理時到場 證述亦承認其LINE暱稱為「Jimmy秋哥」(見該卷一第398頁 ),堪認被告確有發表系爭言論,表示原告為精神病患、長 的這種七桃仔樣、簡垃圾、撿垃圾、瘋子、騙子、演怪咖癟 三角色有礙觀瞻等語,足以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 ,原告主張其名譽遭受侵害,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應 屬有據。
⒉至證人盧彥旭於刑事一審審理時證述:被告在LINE上面有無 使用暱稱Jimmy秋哥,我無法提供答案,因為帳號變來變去 等語(見刑事一審卷一第101頁);證人○○○於刑事一審審理 時證述:我有思覺失調症,我怕疾病會影響到我的證詞,我 有精神上疾病,我是否可以拒絕具結,我怕會影響到證詞的 不正確性等語(見刑事一審卷一第175頁),依其等上開證 述內容,無從據此認定系爭言論並非被告所發表,被告執此 抗辯,並不可採。
⒊又證人許鈺翎於刑事二審審理時雖證述:原告曾向其表示會 偽造手機截圖照片、名稱及談話內容以此報復他人等語(見 刑事二審卷第500頁),惟其亦證述:與原告間有報案,但 沒有立案等語(見刑事二審卷第501頁),其與原告間有夙怨 嫌隙,所為不利於原告之證述,是否屬實,已非無疑,且其 並未明確證稱系爭言論係原告偽造被告暱稱所發表,尚難僅
憑其上開證述內容,即遽認系爭言論並非被告所發表,而係 原告偽造被告之暱稱所發表,被告執此抗辯,亦不可採。 ⒋另被告抗辯任何人均得任意自行變更其聯絡人LINE暱稱云云 ,惟變更自己聯絡人LINE暱稱後,僅係暱稱有所不同,該LI NE帳號實際上仍為他人帳號,無從藉此冒用他人暱稱發送訊 息,被告執此抗辯系爭言論係原告偽造被告暱稱所發表云云 ,並非可採。
⒌被告抗辯原告提出之LINE截圖有2種不同排版狀態,且與一般 LINE截圖不同,有經變造編輯之可能云云,惟原告提出之LI NE截圖雖有2種不同排版狀態(見北檢110年度他字第3652號 卷第185、189頁),應僅係螢幕顯示或截圖方式不同所導致 ,尚難遽認係原告自行變造編輯而成,被告執此抗辯,亦非 可採。
⒍被告抗辯刑事第一、二審判決附表一編號6記載犯罪時間為11 0年3月27日22時50分許,卻早於110年3月2日提出告訴,此 部分認事用法顯有違誤云云,惟刑事第一、二審判決附表一 編號6所載犯罪時間110年3月27日22時50分許,依據為原告 其後補提告訴狀所載犯罪時間(見北檢110年度他字第3652 號卷第101頁),至於該編號6備註欄記載「110年3月2日提 告」,此部分告訴日期之記載,應係誤植,被告執此抗辯, 亦不可採。
㈡按非財產上賠償之金額是否相當,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影 響該權利是否重大、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 形,以為核定之準據(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 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經審酌原告因被告發表系 爭言論名譽受損,堪認因此受有一定程度之精神上痛苦,並 斟酌原告為二、三專畢業,111年度所得為63,645元,名下 財產有房屋1筆、土地1筆、投資2筆,財產總額為2,407,530 元;被告為二、三專畢業,111年度所得為10,375元,名下 財產有房屋1筆、土地2筆、投資1筆,財產總額為1,469,245 元,有個人戶籍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 卷可稽(附於本院限制閱覽卷),原告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 害150萬元過高,應以5萬元為適當。
㈢被告聲請命原告提出其提告所引用相關截圖原始檔案送請法 務部調查局鑑定是否有經變造編輯,惟原告提出之LINE截圖 雖有2種不同排版狀態(見北檢110年度他字第3652號卷第18 5、189頁),應僅係螢幕顯示或截圖方式不同所導致,尚難 遽認係原告自行變造編輯而成,已如前述,被告上開調查證 據之聲請,並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5月19日(112年5月8 日寄存,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經10日發生送達 效力,見本院附民字卷第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部分之 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本判決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免為假 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其 餘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依,應予駁回。
五、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均 不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附表:
編號 時間 言論內容 證據出處 1 109年9月17日 以暱稱「Jimmy秋哥」,使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簡垃圾(簡浚浩)的真相某私人看法」、「阿堯傳話出去,簡浚浩是有醫師認證的精神病患。再讓我這類看到背骨的精神病患出現在電視連續劇裡面,會向NCC.及文化部廣電局檢舉」等語,指示劉堯泓將上開言論截圖刊登於臉書社團「靠北影視」公開網頁。 見北檢110年度他字第9836號卷第31至35頁 2 109年10月27日 以暱稱「Jimmy秋哥」,在通訊軟體LINE「94要通告工作交流群」群組內,張貼原告劇照,並留言:「這個(簡浚浩)長的這種七桃仔樣,外型氣質其實就是只能演黑衣人=演戲永遠只會一號表情+歪頭亂演」、「簡垃圾的PO文手法」、「明明是簡垃圾PO的別想搗蛋」等語。 見北檢110年度他字第3652號卷第137、139頁 3 110年2月15日8時34分許至同日11時42分許 以暱稱「Jimmy秋哥」,在原告通訊軟體LINE動態頁面留言:「人家羅雷跟蘇晏霈同場演過~你檢垃圾呢」、「簡垃圾都自己封跟他自己批評臭幹的不要臉那個胖子,光禿頭騙子一樣自封導演…不要臉」、「民視的蘇小姐…碰到瘋子+騙子=的跑龍套的與她同場亂插花演戲…上次騙子+精神病瘋子…現在同樣的瘋子+騙子的撿垃圾」等語。 見北檢110年度他字第3652號卷第107、109頁 0 000年0月間某日 以暱稱「Jimmy秋哥」,在原告通訊軟體LINE動態頁面留言:「演這種…怪咖癟三角色…有礙觀瞻」等語。 見北檢110年度他字第3353號卷第5頁 5 110年3月24日2時32分許至2時44分許 以暱稱「Jimmy秋哥」,在通訊軟體LINE「撿垃圾除敗類」群組內,傳送其上編輯「演癟三」文字之原告劇照,並留言:「簡垃圾 只能演這種黑衣人_癟三角色」、「簡垃圾」等語。 見北檢110年度他字第9836號卷第41頁、北檢110年度他字第4074號卷第4頁、士檢110年度他字第3354號卷第7頁 6 110年3月27日22時50分許 在通訊軟體LINE「特約臨演通告」群組內,留言:「聽Andy盧說這場撿垃圾與他同場演警察...結果撿垃圾搶著先上場結果被打槍"被撤換掉"真丟臉」,及張貼原告照片並註記「有辱公職人員」、「裝備穿的零零落落笑死人」等語。 見北檢110年度他字第3652號卷第185、189頁 0 000年0月間 以暱稱「Jimmy秋哥」,在原告通訊軟體LINE動態頁面留言:「撿垃圾」、「跟撿垃圾一樣的講一個好消息!跟檢垃圾一樣有精神病的瘋子羅雷也跳出來要告撿垃圾,對付垃圾耶」、「聽說,聽說有個撿垃圾一直威脅Josh限他3分鐘內道歉賠罪...不然要告他…垃圾啊...撿垃圾那種咖怎麼跟Josh比」等語。 見基檢110年度他字第993號卷第7、9、13頁 8 110年12月28日前某日 以暱稱「Jimmy_秋哥❤黃色って夏」,在其通訊軟體LINE動態頁面留言:「簡樂社…被降級…簡樂社鬧場的丟臉事」等語,並張貼原告劇照,另刊登顯示名稱為「簡妳娘劉雞掰」群組之對話紀錄擷圖。 見士檢111年度他字第3015號卷第13、19頁 9 111年1月3日 以暱稱「Jimmy_秋哥❤黃色って夏」,在其通訊軟體LINE動態個人頁面,標示原告LINE暱稱「Dave jyun」,並留言:「撿垃圾」等語。 見士檢111年度他字第3092號卷第17頁 10 111年1月16日前某日 在其通訊軟體LINE動態個人頁面,張貼原告與劉佳龍合照,並留言:「智障陣線幼稚群組啊~智障,低能…不會像簡垃圾威脅你」等語。 見士檢111年度他字第3270號卷第5至6頁 11 111年2月1日14時許前某日 以暱稱「邱健銘100Jimmy秋哥ㄗㄢˋ」,在其通訊軟體LINE動態個人頁面,張貼原告劇照,並留言:「這誰啊~聽說不只連牙套都戴歪上場演清裝戲,連假鬍子也歪到有夠假,8成"靠北x視都是他的傑作」等語。 見士檢111年度他字第3468號卷第1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