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文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392號
SLDV,112,訴,1392,20240920,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鴻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詩怡

方世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文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文件,非
對無財產上價值之親屬關係及人格權、身分權等有所主張,自屬
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此財產權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是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
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