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12年度,117號
SLDV,112,小上,117,202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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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小上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謝翊
被 上訴 人 呂玫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6月19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456號第一審小額民
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
項、第436條之25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準用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之規定,判決不適
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判決有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而民事訴訟法第469條
第6款規定之「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於小額事件之
上訴程序則不在準用之列,是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自不
得以「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為由,指摘原判決違背法
令。又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
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6條定有明
文。所謂不必要者,乃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中,依當事人聲明
之意旨與待證之事實,毫無關聯,或法院就某事項已得心證
,或不影響裁判基礎者均屬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
835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86條規定,證據
調查原由審理事實之法院衡情裁量,如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
,認為不必要者,縱未予調查,亦難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
8年度台上字第1657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小額程序之第
二審判決,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認「…監視器畫面並不能明確看
出被告的雨傘有無打到擋在謝傳籐面前的原告之臉部…」,
卻又認「…當天案發經過業經本院勘驗監視器畫面明確…」,
顯然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所定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
盾之違誤。又原審依監視器畫面既不能明確看出被上訴人之
雨傘有無打到上訴人臉部,自應依上訴人之聲請傳訊李淑慧
謝君薇到庭作證,以證明被上訴人確有傷害上訴人之行為
,然原判決竟認無傳訊之必要,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顯
然就重要證據漏未斟酌,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86條規定。另
原判決亦有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之情事。為此,提
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等語。
三、經查:
 ㈠上訴人雖以前詞主張原判決對於監視器畫面顯示之兩造行為
明確與否,理由不備及前後矛盾云云。然此部分核屬民事訴
訟法第469條第6款規定範圍,依首揭法條規定,此部分不在
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列,是上訴人以「判決不備理由
或理由矛盾」為由,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此部分上訴不合
法,應予駁回。
 ㈡又上訴人固主張原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然未具
體說明原判決究係如何違反該規定,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
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此部分上訴不符合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5規定,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㈢至於上訴人主張其於原審聲請傳訊李淑慧謝君薇,惟原判
決認為無傳喚之必要,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86條規定云云。
然原判決綜合審酌上訴人提出之診斷證明書、監視器影像光
碟、畫面截圖,及原審當庭勘驗光碟結果,認定上訴人所受
傷害非必然係被上訴人行為所致,無傳訊李淑慧謝君薇
必要,此核屬原審證據取捨及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並無違
反證據法則,亦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86條但書規定,依前揭
裁判意旨,自難認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故上訴人此部分之
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從而,本件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人之上訴為一部不合法、一
部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規定,不經言
詞辯論逕予判決駁回上訴,並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
第436條之19第1項之規定,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第二審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第436條之32第1、2項、第436條之  19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林昌義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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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