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2年度,53號
SLDV,112,司執消債更,53,2024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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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3號
債 務 人 林大維林智信


代 理 人 林易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
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
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
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 項、第64條之1、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更
字第14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在卷可
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
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
下同)1,777元,總清償金額127,944元,清償成數為1.58%
。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名下
財產尚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及聲寶股份
有限公司投資金額2,180元,其中相當於保單價值之預估解
約金總額為110,990元,債務人就上開財產願提供等值現金
合計113,170元,於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1,
415元,合計101,880元,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
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6
83,327元,扣除必要支出678,528元後,餘額為4,799元,低
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目前居住於宜蘭縣,更生方案所列支出扶養費9,877元
及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17,076元,尚低於宜蘭縣113年度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 倍之17,076元,是債務人及受
其扶養之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
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
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
本院予以尊重。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於凍滋
飲料店任職,每月收入約27,355元,有債務人提出之在職薪
資證明書附卷可憑,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餘額為402元,已
將其中逾9 成即362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
盡清償之能事。且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債務人更願提出相當
於保單價值之等值現金全數分期清償,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
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6 年72期,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1,777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 2.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 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 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3.債權總金額:8,121,336元。 4.總清償金額:127,944元。 5.總清償比例:1.58﹪。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分配金額 1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43,334元 75元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9,274元 96元 3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18,476元 48元 4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535,485元 117元 5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1,436,409元 314元 6 郭美鳳 1,868,836元 409元 7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司沙鹿分公司 3,279,522元 718元 合計 8,121,336元 1,777元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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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沙鹿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