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10號
SLDV,110,訴,210,2024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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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10號
原 告 張家斌 住○○市○○區○○路0段000號4樓
劉思妤 住同上
上 列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律師
被 告 柯鈞耀

訴訟代理人 廖威智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名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張家斌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給原告劉思妤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如原告張家斌以新臺幣肆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伍仟元為原告張家
斌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如原告劉思妤以新臺幣參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為原告劉思妤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及訴外人謝清榮、王綱、劉佳融江政澤
許埕銘謝富日林長宏陳世展林序和(下若單獨稱
之,則逕稱姓名,合稱謝清榮等9人)均知悉非銀行不得經
營收受存款,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
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
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
並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
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
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竟共同基於違反上述
非法吸收資金經營銀行業務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意
聯絡而為下列行為:謝清榮於民國106年中旬某日,在大陸
地區得知「空中比特幣俱樂部(AirBit Club)」投資平台
(下稱系爭空比平台),認可藉此吸金以獲得高額利潤,乃
回臺推廣系爭空比平台,並透過他人吸收王綱為下線,謝清
榮、王綱即不定期在咖啡廳等公開場所舉行大、小規模不等
之說明會,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投資系爭空比平台,同年底王
綱招攬江政澤投資系爭空比平台為下線、107年2月江政澤
許埕銘投資為下線、同年江政澤許埕銘招攬謝富日投資
為下線、許埕銘招攬劉佳融陳世展為下線、劉佳融招攬被
告及林長宏為下線、被告招攬林序和為下線,被告、謝清榮
等9人為能大量吸引不特定人加入投資系爭空比平台,除在
咖啡廳、桃園市○○路0號7樓之9等地對外招攬外,並以江政
澤、許埕銘林長宏所承租之新北市○○區○○路0段0號4樓(
下稱新莊辦公室)為據點,舉辦說明會向不特定多數人介紹
、講解系爭空比平台投資方案、獲利方式、回收效益、比特
幣漲幅趨勢等事項,主要由江政澤主持、主講,劉佳融製作
簡報檔供被告、謝清榮等9人招攬系爭空比平台投資時作為
向投資人說明使用,王綱、劉佳融、被告、許埕銘謝富日
林長宏林序和、陳世展等人亦會上台分享自身投資系爭
空比平台之獲利經驗,並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向投資人持續
介紹、說明系爭空比平台投資事項。並由被告向伊等宣稱:
1.空中比特幣俱樂部公司總部位於巴拿馬,藉由全球3500台
機器軟件,在全世界數字貨幣交易平台對7種熱門之虛擬貨
幣如比特幣、以太幣、萊特幣等進行價差套利或搬磚套利,
將每工作日收益之百分之50與會員分享。2.投資方式係由投
資人設定開戶名稱、並使用設定密碼登入官方網站(https:
//www.airbitclub.com/),以至少1單位之靜態投資方案進
行開戶及操作各項投資方案,投資方案可分為下述「靜態投
資方案」及「動態推廣方案」。3.「靜態投資方案」係以10
00美元為1單位,藉由以1000美元等值之新臺幣現金向持有
空中比特幣俱樂部發行之「bit點數」之會員購買1000元bit
點數,空中比特幣俱樂部平台225個工作日會分配紅利,平
均每日可收益約7元bit點數,連續225個工作日即約15個月
,扣除平台服務費用可獲得約1500元bit點數,換算為新臺
幣(如未特別標示幣別者,下同),即為投資1單位3萬5000
元,15個月可領取4萬5000元,亦即每月可領取3000元,扣
除本金3萬5000元,15個月可獲得紅利總計1萬元,1年獲利
約為百分之23;若選擇套現出金,扣除百分之50手續費用後
,可轉換為比特幣提領;若不選擇套現,可將bit點數販售
予新投資人用以開戶或投資方式兌現。4.「動態推廣方案」
分為「直推獎勵」、「對碰獎勵」、「見點獎勵」,①「直
推獎勵」:推薦他人加入投資開戶成為自己下線,該推薦會
員可取得200個bit點數(即獲得下線新投資人投資金額每單
位百分之20的點數獎勵);②「對碰獎勵」:自己之下線投
資人2位(分列左、右)完成至少以1單位投資開戶後,以偶
數對碰計算百分之10之對碰獎勵取得bit點數,投資單位數
額越高,獲取之獎勵bit點數越高;③「見點獎勵」:會員加
入後,平台系統自動排列三軌矩陣,下線各層每人每開設1
投資帳戶,即可獲10個bit點數之獎勵。且將定期或不定期
以新臺幣計價收購各下線投資人帳戶內所獲得之bit點數,
或協助各下線投資人將bit點數移轉售予新投資者,以此方
式使投資人毋須於該平台兌換點數為比特幣,減省平台手續
費、服務費、匯率等損失,直接為投資人將平台帳戶點數套
現獲取紅利,以此吸引更多投資人願意入金投資系爭空比平
台。藉由舉辦投資說明會、建立通訊軟體Line群組及上開動
態推廣方案之多層次傳銷模式,鼓吹、招攬不特定多數民眾
加入投資以吸收資金。伊等透過被告之介紹及說明,原告張
家斌(下若單獨稱之,則逕稱姓名)共交付143萬5000元、劉
思妤(下若單獨稱之,則逕稱姓名,與張家斌合稱原告)共交
付10萬5000元予,而加入系爭空比平台之投資。被告上開行
為,已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第1項規定,而犯銀行
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以及違反多層
次傳銷管理法(下稱多層次傳銷法)第18條規定,而犯多層次
傳銷法第29條第1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乃違反保護他人
法律之行為,致伊等分別受有前開各自交付金額之財產上損
害。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2項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張家斌143萬50
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劉思妤10萬5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單純為投資人,且為被害人,並非系爭空比平
台之管理者,亦無不法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為答辯聲明
: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刑事案件共同被告林序和於偵查、
刑事一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109年度偵字第10730號
卷一第327頁、第340至347頁、本院金訴字卷二第146頁、卷
十第44頁、第63頁),原告於刑事一審審理時具結證述、且
有空中比特幣俱樂部(Airbit)投資文件1份、AirBitClub
流程圖1份、AirBitClub操作流程1份、107年7月業績報表1
紙、手繪投資成員樹狀圖、通訊軟體LINE群組「Airbit資訊
交流區-比特幣」、「空中比特幣俱樂部系統群聊」對話紀
錄、AirBit說明會講稿、Airbit空中比特幣倶樂部成員組織
圖、課程流程圖、Airbit空中比特幣投資收益概算、團隊
積金、證人李宥誼手寫資料、林序和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
0000存款交易明細(107年1月1日至109年2月25日止)、比
特幣臺北大群LINE對話紀錄擷圖、Airbit資訊交流區群組LI
NE對話照片影本為證(108他4296卷第9至23、40至52、64頁
、109偵10730卷一第21至47、108至113、201、204至206、3
80、497、515至517、649至658、660至662頁、109偵10730
卷二第105至110、171至174、198至199頁、第216至248頁、
109偵12406卷一第134至137、281至284、352至386、475頁
、109偵12406銀行帳戶卷第107至119頁、109偵15627卷一第
167、169至195、199至231、307至319、415至417頁、新北1
09他3470卷第5頁、本院金訴卷六第203至239頁、本院金訴
卷七第143至168、163至241頁),堪信為真實。
四、至被告辯稱其為單純投資人,亦為被害人,而非管理者,亦
無違法行為云云。然查:
 ㈠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
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29
條定有明文。所稱「收受存款」,依銀行法第5條之1係指向
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
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另如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
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
資金,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
他報酬者,則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之1亦定有明文
,違反上揭規定者,即該當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法經銀
行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又銀行法第125條之立法目的,乃以
金融服務業務之運作攸關國家金融市場秩序及全體國民之權
益,為安定金融市場與保護客戶及投資人權益,特以法律將
銀行設定為許可行業,未得許可證照不得營業,並嚴懲地下
金融行為,而銀行法第29條之1「以收受存款論」之規定,
屬於立法上之補充解釋,乃在禁止行為人另立名目規避銀行
法第29條不得收受存款之禁止規定,而製造與收受存款相同
之風險,是於定義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與本金顯不相當時,
自不應逸脫上開法律規範之意旨。是具體個案判斷是否顯不
相當,並不以民法對於最高利率之限制,或以刑法上重利之
觀念,作為認定銀行法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標準。若參酌當
時、當地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如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
收受款項或資金,並約定交付款項或資金之人能取回本金,
且約定或給付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報酬,高於一般銀行定
期存款之利率,即能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受該行為人提供之
優厚紅利、利息、股息或報酬所吸引,而容易交付款項或資
金予該非銀行之行為人,即應認是顯不相當行為。而查:
 ⒈被告於刑事案件偵審中已自承:伊經劉佳融介紹,在新莊辦
公室接觸Airbit系爭空比平台投資方案,當天在該處有很多
人,王綱在台上主講及展示平台提供的簡報,其他人有上台
分享自己的看法與見證,王綱及其配偶李宥誼曾向伊表示,
若投資人對投資方案有問題,可以請王綱開說明會;系爭空
比平台投資方案說明會每週六舉辦1次,至少辦了40場,伊
至少去了20場,聽眾都是大家邀請過來的朋友,參加者沒有
資格限制,伊也會帶人到新莊辦公室聽王綱或許埕銘舉辦的
Airbit投資說明會,有時也會由伊向投資人說明方案內容;
伊有設立群組,傳達新資訊給有加入系爭空比平台投資的朋
友,也有在說明會上分享伊自己之投資心得,伊擔任10至20
位投資人之推薦人,投資計125單,招攬投資人時有使用伊
以為是王綱製作之系爭空比平台投資方案簡報檔供投資人參
考;伊與謝清榮曾聊天討論以發訊息讓人知道系爭空比平台
投資資訊來招攬投資人,使人知道投資資訊;許埕銘所製作
之「7月業績報表」,是1個月可以推薦多少投資單數的趣味
競賽,而伊屬「鈞耀組」成員,江政澤許埕銘林長宏
劉佳融林序和、謝富日均有負責業務推廣,伊等有將比特
幣匯差(水錢)作為公積金,每人每月繳3000元作為營運費
,放在辦公室保險箱,用作辦公室收支雜費等語,有被告偵
訊、刑事一審訊問及審理時證述可稽(109偵10730卷一第58
2至583頁、第595至602頁、本院金訴字卷五第231至305頁)
。 
 ⒉證人即刑事共同被告謝清榮於刑事案件證稱:伊於大陸地區
接觸並投資系爭空比平台方案後,回臺即向訴外人羅秀芸
Julia)介紹該投資方案,嗣羅秀芸因此而投資系爭空比
平台,伊再找書燕翔羅秀芸之下線、書燕翔則找林新桂
下線,林新桂再找王綱投資為其下線,江政澤為王綱下線,
伊與王綱曾在臺北市咖啡廳舉辦過數次投資系爭空比平台說
明會,也曾應羅秀芸之邀至桃園八德某建案接待中心說明會
現場上台分享系爭空比平台投資方案,其在其組織內是1號
,臺北團隊由其發展,曾說了3場說明會,其他小場在咖啡
廳進行5、6場經驗分享會,2場大型說明會舉辦在建國南路
伯朗咖啡等情,有謝清榮於偵訊、刑事一審訊問及審理時證
述可稽(109偵12406號卷一第55至66頁、第75至82頁、本院
金訴字卷三第196至232頁)。
 ⒊證人即刑事共同被告王綱於刑事案件證稱:伊經林新桂介紹
認識謝清榮,向謝清榮購買bit點數開設帳戶投資系爭空比
平台,之後即推介他人加入投資,下線各層發展情形由伊配
李宥誼以手繪樹枝圖紀錄,用途主要是為方便其管理及對
下線會員之服務,伊在麥當勞或咖啡廳向人說明系爭空比平
台投資方案,也曾在新莊辦公室舉辦說明會,且應江政澤
請擔任講師,約3、4次;被告、謝清榮江政澤許埕銘
謝富日林長宏均有推廣系爭空比平台投資交易模式,方式
為邀請親友到新莊辦公室說明,伊也有在中壢餐廳、飯店舉
辦之說明會中,說明系爭空比平台投資方案符合區塊鏈的投
資方式等情,有王綱偵訊、刑事一審訊問及審理時證述可佐
(109偵12406卷一第150至157頁、第167至174頁、本院金訴
字卷三第347至385頁)。
 ⒋證人即刑事共同被告劉佳融於刑事案件證稱:伊係透過許埕
銘介紹,聽了謝清榮、王綱主講系爭空比平台投資方案說明
會,說明會中主持人介紹謝清榮為「臺灣1號」,伊看好比
特幣後續發展而加入投資系爭空比平台之投資方案,並因與
許埕銘江政澤認為是值得推廣的項目,決定在新莊辦公室
辦說明會;於107年4、5月間開始,每週六固定召開說明會
,介紹比特幣歷史、過往、展望,再介紹系爭空比平台投資
方案,伊於系爭空比平台後台下載文宣資料後,在資料上加
添相關旁引內容說明,並提供該重製後資料給前來說明會的
人參考,說明會一般民眾皆可前來參加,伊與江政澤都有介
紹投資人來參加以瞭解投資方案;伊在決定推廣前有與王綱
謝清榮討論,邀請王綱、謝清榮到新莊辦公室,王綱也會
邀請他的朋友來參與說明會;伊有上台說明,王綱有來時也
會上台分享;而新莊辦公室租金原由伊與江政澤許埕銘
被告、林長宏謝富日林序和每人每月拿1、2千元分擔,
後期係由許埕銘支付,伊等會固定在新莊辦公室聚集,會討
論如何說明講得更好,也有業務訓練,希望大家都可以上台
分享;至107年10月開始,因系爭空比平台限制客戶提領比
特幣,沒有推廣力,即僅針對舊會員辦理內訓等語,有劉佳
融於偵訊、刑事一審訊問及審理時證述可佐(109偵10730卷
一第50至60頁、第73至80頁、本院金訴字卷三第285至331頁
)。
 ⒌證人即刑事共同被告江政澤於刑事案件證稱:伊因聽王綱於1
06年底在板橋某咖啡廳之介紹,而向王綱買bit點數投資系
爭空比平台,系統排列伊直屬下線左右兩邊分別為許埕銘
王綱安排的人;伊曾於107年3月至108年4月推廣系爭空比平
台投資方案,擔任區塊鏈講師介紹比特幣,與劉佳融、許埕
銘、林長宏承租新莊辦公室,曾在該處所向投資人分享系爭
空比平台投資方案說明會,被告、林序和、林長宏謝富日
負責分享投資兼推廣平台方案的經驗,也會提供平台簡報給
參與投資者,每週六下午定期召開說明會,每場約10多人,
都是透過朋友介紹參加,江政澤參加超過10次說明會,上台
分享、講解也超過5次、10次,伊介紹親友投資約100個單位
;於107年4至6月間,謝清榮為鼓勵伊等多招攬投資者,提
供匯差優惠,亦即伊等向下線收取1單位3萬5000元(美金10
00元),只要繳交3萬2000元給謝清榮謝清榮幫忙激活帳
戶,伊等推廣者自己可保留3000元,這段期間前後匯差總共
有20萬餘元,作為伊等額外績效獎金等情,有江政澤偵查、
刑事一審訊問及審理時證述可稽(109偵10730卷一第139至1
47頁、第162至167頁、本院金訴字卷四第16至62頁)。
 ⒍證人即刑事共同被告許埕銘於刑事案件證稱:伊於106、107
年間承租新莊辦公室原作為幾位朋友業務交流之用,嗣謝
清榮、王綱透過江政澤到該處所與伊見面,談系爭空比平台
投資方案推廣事宜,該處所日後也加入推廣該平台投資項目
,開說明會是因為有些人想瞭解公司運作,有些人會帶朋友
聽說明會,使用謝清榮、王綱改好字體的簡報檔資料,介紹
系爭空比平台操作模式,說明會基本上是江政澤劉佳融
台介紹投資方案;伊在107年2月加入後推廣系爭空比平台投
資方案,賣bit點數給投資人,至同年10月間因Airbit網站
無法提現,其即不再推薦投資人;刑事案件卷附7月業績報
表與系爭空比平台投資有關,其上記載的分組「江江組」是
江政澤一組、「佳融組」是劉佳融一組、「James組」是伊
一組、「鈞耀組」是被告一組、「阿日組」是謝富日一組,
伊等用點數在系爭空比平台開戶情形進行競賽,且該業績報
表記載「幾單」就是開幾個帳戶,統計大家做的成績;許埕
銘下線約有20位投資者,沒辦法出金時其有自己拿現金給他
們彌補虧損等語,有許埕銘於偵訊、刑事一審訊問及審理時
結證足考(109偵10730卷一第520至528頁、第543至549頁、
本院金訴字卷五第159至221頁)。
 ⒎證人即刑事共同被告謝富日於刑事案件證稱:其係由江政澤
介紹參加系爭空比平台投資方案的說明會,當時現場約有2
、30人,該平台投資方案為被告謝清榮、王綱帶進臺灣,系
爭空比平台投資方案說明會不定期舉辦,伊參加過5、6場,
舉辦地點有板橋、桃園和新莊辦公室謝清榮、王綱、江政
澤、劉佳融陳世展都在說明會上台講解過,伊加入投資7
單位,上線為許埕銘許埕銘之上線為江政澤江政澤之上
線為王綱、謝清榮;且推薦他人加入自己會有百分之20推薦
獎金,伊有帶人參加投資說明會,也曾繳納公積金給許埕銘
江政澤保管,作為新莊辦公室支出費用,且費用由他們保
管在新莊中環路辦公室的金庫,7月業績報表也是許埕銘
江政澤舉辦的競賽,「江江組」是江政澤一組、「佳融組」
劉佳融一組、「James組」是許埕銘一組、「鈞耀組」是
被告一組、伊是「阿日組」,小組名和組長都是抽籤決定,
該業績報表記載1單就是1個投資單位,開戶最多者江政澤
許埕銘會提供獎金1、2萬元;之後該平台無法提領,伊有自
己貸款償還投資人,其當時確有在推廣上開投資方案等語,
謝富日於偵訊、刑事一審訊問及審理時證述在卷(109偵1
0730卷一第426至461頁、第473至478頁、本院金訴字卷五第
325至383頁)。
 ⒏證人即刑事被告林長宏於刑事案件證稱:伊係由許埕銘介紹
系爭空比平台投資方案,後續有與江政澤劉佳融討論過,
決定投資,上線是劉佳融,伊與刑事案件之共同被告等人有
在做業務交流,來參與者多為業務員,認同比特幣,想要投
資系爭空比平台,就會去對外介紹,許埕銘劉佳融會在網
路上找系爭空比平台公開資料,向人介紹投資內容,江政澤
是主要對接資訊之人,從謝清榮、王綱所收到資訊都從江政
澤轉述給伊等,並沒有特定誰是業務,因都有獎金,伊等就
會去推;伊於投資該平台前承租新莊辦公室作為業務交流,
之後投資系爭空比平台後,也有在此交流該平台投資方案辦
說明會,主辦人沒有特定,主講人是江政澤,王綱有上台分
享投資該方案情形,江政澤有介紹Aitbit公司,劉佳融於網
路上找該平台公開資料,許埕銘作業務分享,參加上開說明
會者無身分限制,謝清榮在其投資前期到新莊辦公室分享投
資經驗,謝清榮也有自己的投資人,伊於投資初期是向謝清
榮請教;伊曾參加過說明會10次以上,初期謝清榮、王綱都
會出現,後來幾乎都是江政澤,因當時Airbit有做活動,7
月業績報表是伊等為了活動作的趣味競賽,依照開單多寡有
額外獎勵等語,有林長宏於偵訊、刑事一審訊問及審理時證
述可稽(109偵10730卷一第240至241頁、第255至261頁、本
院金訴字卷六第9至69頁)。
 ⒐證人即共同被告陳世展於刑事案件證稱:伊係向周泓偉買bit
點數,新莊辦公室主要由江政澤領導、決策,像是精神領袖
,站出來喊話,說他絕對會收伊等的美金,讓大家願意去推
廣,劉佳融是主要講師,幾乎每一場都是劉佳融在講,也會
上網找資料作宣傳文件,封面、部分圖表都是劉佳融做的;
許埕銘很少講課,大多私底下喊話;而被告的外文很好,會
看一些英文資料跟等講解,除謝清榮外的其他刑事共同被告
都會在新莊辦公室活動,王綱偶而出現,新莊辦公室主要是
江政澤許埕銘、被告、劉佳融運作等語,有陳世展於偵訊
及刑事一審理時證述可佐(109偵12406卷一第231至235頁、
本院金訴字卷四第131至171頁)。
 ⒑證人即刑事共同被告林序和於刑事案件證稱:伊於106年間因
遭資遣,急需工作,經被告介紹參加系爭空比平台投資說明
會,有說該比特幣俱樂部利用交易所上低買高賣比特幣方式
賺取中間利潤,現場有簡報,其即在同年4月13日加入投資5
單位,成為會員後開始介紹投資人加入,能多賺獎金,1個
單位向客戶收取3萬5000元這金額是被告說的,他們怎麼說
,伊就跟客戶這麼說;劉佳融負責系爭空比平台空中比特幣
俱樂部廣告文宣江政澤負責介紹公司制度,許埕銘是主持
人,而伊自己也有上台分享;客戶遇到怎樣問題如伊沒辦法
解決,伊會帶回辦公室討論,說明會上伊說若客戶沒錢拒絕
伊,伊會詢問大家如何讓客人投資讓客戶賺更多等語,有林
序和於偵訊、刑事一審審理時證述可佐(109偵10730卷一第
318至327頁、第340至347頁、本院金訴字卷二第384至415頁
)。
 ⒒證人李心語於調查局證稱:伊知道伊配偶江政澤進入Airbit
,這公司好像是買賣比特幣江政澤幫客戶買賣,江政澤
賺取佣金,至於江政澤賺幾趴佣金,伊不清楚;伊也會去參
江政澤的說明會,江政澤上課介紹比特幣,也有放影片介
紹Airbit公司的投資項目、投了多少錢、取得多少比特幣
問大家有沒有想要買等,江政澤會找不特定的人來,江政澤
跟伊說有在幫Airbit公司推廣投資方案,需要在外面開說明
會,伊參加過7、8次說明會,但伊自己沒有買;新莊辦公室
說明會現場有江政澤的伙伴劉佳融、被告、林長宏謝富日
許埕銘等人,林序和不常來;包括王綱,上開人等都有出
現在說明會上,開說明會前他們會先私下開會,討論誰上台
講,說明會開始會先放影片介紹公司、投資方案,然後有2
人上台分享,下面有人有問題就舉手發問,下面的人會分享
投資,過程大約3小時,說明會每次最多約10至15人,都是
大家自己找來的人等語,有刑事庭一審勘驗筆錄可稽(本院
金訴字卷八第235至241頁、第256至270頁)。
 ⒓依前開證人之證述及被告於刑事案件中自承之內容相互勾稽
,可知因謝清榮在大陸地區接觸並投資系爭空比平台方案後
謝清榮回臺即向友人推介該平台方案,並循序建立下線,
王綱、劉佳融江政澤許埕銘、被告、謝富日林長宏
陳世展林序和等人先後因上線推介加入投資後,共同對外
以召開說明會、分享會等方式,在新莊辦公室、咖啡廳或辦
公處所,舉辦數十場規模大小不一的說明會,以影片、簡報
檔案內容,向不特定人講解該平台投資方案、獲利模式、宣
揚其等投資成果,其等彼此互有分工辦理說明會之主講、主
持、簡報影片剪輯分享等事務,江政澤劉佳融許埕銘
被告、謝富日更組隊彼此競爭推廣下線業績,而在未召開說
明會時,被告與謝清榮等9人亦會互相討論推廣、遊說民眾
投資之方式及如何安排說明會呈現檔案內容等情,核與刑事
扣案之空中比特幣俱樂部(Airbit)投資文件1份、AirBitC
lub流程圖1份、AirBitClub操作流程1份、團隊公積金報表
、107年7月業績報表、手繪組織圖、樹枝圖、王綱107年2月
3日課程流程圖、主持流程圖所載內容相符(108他4296卷第
9至23頁、109偵10730卷一第380、497頁、第515至517頁、
卷二第198至199頁、109偵15627卷一第167頁、第169至195
頁、第199至231頁、第251至261頁、第273頁、109偵12406
卷一第134至137頁、第281至284頁、第475頁);復參以江
政澤於調查局證稱:伊與許埕銘劉佳融討論成立通訊軟體
LINE「Airbit資訊交流區」群組,被告及謝清榮等9人亦皆
證稱均有加入上開群組,且依該群組對話紀錄擷圖、群組成
員頁面所示(109偵10730卷一第21至47頁、第108至113頁、
109偵10730卷二第103頁),該群組加入人數高達306人,並
傳送與系爭空比平台投資有關之資訊,益徵被告與謝清榮
9人亦有藉由上開群組媒介,增強已投資及有興趣投資之不
特定人彼此間聯繫,以此招攬更多不特定人加入投資等情至
明。
 ⒔又⑴證人楊宗燁證稱:伊有參加過2次說明會,林序和、被告
向伊介紹投資方案,投資3萬5000元會有1000個他們公司的b
it,他們公司會在各國做比特幣買賣,每天都會有分潤進來
,bit會撥下來,他們就用1個bit30元把它收回去,等於就
會獲得4萬5000元,就是一個月3000元;伊投資3萬5000元現
金交給林序和,伊是定期到一定的錢,會跟林序和把錢換回
新臺幣,點數賣給林序和,伊登入帳戶操作把點數轉給林序
和;伊投資的方案是用3萬5000元等於平台的1000塊,那個
幣別是35,但我們賣給他只能賣30等語(本院金訴字卷七第
173至198頁);⑵證人張皓森證稱:伊參加過1場新莊辦公室
說明會,被告向伊介紹投資方案,表示投資1單位3萬5000元
可以領到1000個bit購買會籍,再把1000個bit轉給公司,公
司會開始分潤,每天可以撥5至7個bit,300個工作天最少會
撥1500個bit,一個bit是美金1元,投資者隨時將bit轉給公
司回收,公司會以每個30元的價錢收購,300天下來1單位最
少可以領到4萬5000元,伊投資1單位,錢匯到被告之末4碼
為5973號帳戶內,伊於108年4月有以400個bit要求分紅,以
30元兌換下來是1萬2000元等語(本院金訴字卷七第353至37
8頁);⑶證人黃彬禮證稱:伊有參加過2至3場新莊辦公室
明會,現場都很多人,約10幾個人,江政澤、被告、林序
謝富日許埕銘都是上台主講的人,劉佳融向伊介紹投資
方案,有個平台搬磚套利,可以投資比特幣賺中間利潤,投
資1單位3萬5000元,每日平均會撥入5至7個bit,1bit為1美
金,連撥300個工作天最多可以拿到2100個bit共美金2100元
,獲利就是用平台去投資,3萬5000元等值的bit,每次發放
錢時會幫我做轉換,伊就是拿相應的新臺幣,1個月差不多3
000元,連續領15個月,總共4萬5000元,按月發放每次約30
00元;伊投資14個單位,新臺幣現金投資款伊交給劉佳融
劉佳融幫伊開Airbit帳戶,伊於那段時間都有拿到錢,3000
元乘以14個單位大約就是4萬多元,伊只要有兌換都可以拿
到錢,幾乎每個月兌換,反正數字到了伊就固定跟劉佳融
劉佳融幫去做轉的動作,後來劉佳融說系統在維修,有說
伊總數不變,投資的錢包含利潤回來總數不變,時間變長,
總數不變等語(本院金訴字卷六第442至470頁);⑷證人朱
敬晉證稱:被告有邀我去說明會,但我沒去,被告向我介紹
投資方案,1單位3萬5000元,每個月固定給數千元,這是指
新臺幣,被告先用美金換算成新臺幣,連續領1年,我投資1
單位把現金給被告,操作部分一直是被告幫我處理,換成等
比特幣的事我就直接找被告等語(本院金訴字卷六第357
至381頁)。⑸證人黃承宏證稱:伊去參加3、4場說明會,印
象中幾乎都是講Airbit,江政澤劉佳融是講師,被告在新
莊辦公室告訴伊,投資本案空比平台1單位3萬5000元,平台
1單位每日平均撥入7bit到帳戶,有點像代幣,說是1比30或
35,因計算匯率波動和扣除操作手續費,所以每月固定給45
00元紅利,可連續領1年,總共5萬4000元,伊認知是保本保
利的投資,伊投資1單位,交付現金給被告,投資後只拿到
第一個月紅利,但被告也沒有給足等語(本院金訴字卷六第
473至500頁)。⑹證人李彥賢證稱:伊有去參加過2、3次新
莊辦公室的說明會,桃園那次的講師是被告,新莊是江政澤
劉佳融,說明會講的投資內容跟謝富日跟伊說明的內容大
致上都一樣,從他們說明會介紹,伊得知他們這個就是上線
介紹下線等語(本院金訴字卷七第245至276頁)。⑺證人林
恩銓證稱:伊有參加過1次說明會,有使用影片說明,主要
江政澤在台上說明,被告向伊介紹投資方案,說他們在全
球交易所有機器人自動買比特幣,買低賣高來獲利,利潤分
給投資人,每天都會有進帳,投資美金1000元即新臺幣3萬5
000元是1個單位,可以分紅300個工作天,開1萬5000元美金
即可分紅375個工作天,開3萬1000元(美金)可以分紅425
個工作天,被告有說每月都有錢進來,伊於106年9月起就投
資2筆共178萬5000元,投資款匯到被告帳戶,伊有看到伊平
台帳戶每天有bit進來,再換成美金提現,細節伊不清楚,
都交給被告處理,伊有看到帳戶內點數一直增加;被告每月
給伊9000元現金,給了15個月,就投10萬元,每月領9000元
領15個月,共領13萬5000元,這樣拿到的錢一定超過本金;
網站上寫bit應該是美金,伊都是跟被告直接領;被告沒有
跟我說可以直接用比特幣投資等語(本院金訴字卷七第380
至411頁)。由上開證人之證述,亦可知被告有為推廣介紹
系爭空比平台,並招攬下線投資者,並幫投資者兌換獲利,
且除原告以外,尚有其他投資人是因被告招攬而加入投資等
情。
 ⒕又依「說明會講稿」文件內容所載:「接下來【主持流程】-
- (現在)讓我們熱烈歡迎【空比-台北團隊】首席:江政
澤(先生)上台為我們致詞:江江【結束下來後】主持人要
說:【好的,謝謝我們首席】。接續,再來邀請【2位副首
席】也上台向大家致意。下台後【請主持人:謝謝2位副首
席】,這2位副首席也是我們【桃園財商教室】幕後重要功
臣,非常謝謝他們。再來也邀請【台北團隊】各區領導到台
前向大家致意,【好的】謝謝各區領導」等情(109偵12406
卷一第281頁、109偵15627卷一第273頁),更可徵被告及謝
清榮等9人在舉辦系爭空比平台投資說明會時,乃以「空比
台北團隊」之名經營推廣投資方案,亦賦予擔任領導角色之
人「首席」、「副首席」、「各區領導」等職位名稱,係以
組織型態,以業務經營方式招攬不特定人投資系爭空比平台
方案,並非僅單純投資經驗分享而已。
 ⒖復大部分之投資人均係經由參與說明會而得悉並投資系爭空
比平台,則被告及謝清榮等9人以召開上述說明會方式,向
不特定人推廣投資該平台投資方案,絕非僅係投資人,或僅
向親友分享。又依上開證人之證述,以及被告、謝清榮等9
人於刑事案件中之陳證述內容(109偵12406卷一第57至58、1
51至153、226至230、233頁,109偵10730卷一第51至54、14
1至143、236至238、243、319至321、429、431、442、522
、524至525、575至577頁,本院金訴字卷二第387、396、40
1、411頁,本院金訴字卷三第216、287、289頁,本院金訴
字卷四第53、163、165頁,本院金訴字卷五第178至179、19
6、248、290、298、300、365、377、379頁,本院金訴字第
六第24、34至35、56頁),亦可知被告、謝清榮等9人以系爭
空比平台投資方案,向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且約
定高額紅利,並以新莊辦公室舉辦不特定人皆可參加之系爭
空比平台投資說明會,足徵被告確有向不特定人所述之投資
方案,乃⑴該平台以搬磚套利方式賺取比特幣交易價差,如
投資1單位3萬5000元,每工作日每投資帳戶可分潤7個bit點
數(前開證述所稱之虛擬美金即為此點數之意),故每月可
領取3000元,合約期間為300工作天,可計領15個月,即約
滿計領4萬5000元,合約期間帳戶內所得之bit點數,定期或
隨時賣回給招攬之人(被告或謝清榮等9人)可直接兌成新臺
幣,此為定期(每月)獲利的來源。⑵開戶方式,新投資人
(即下線)可直接將投資款交付(現金或匯款)給招攬之人
(被告或謝清榮等9人),由該人協助或代新投資人於平台註
冊帳戶,該招攬人以向已開戶投資人購買帳戶內現存點數之
名義,將已開戶投資人帳戶內bit點數移轉給新投資人作為
開戶之用,並以新投資人交付之投資款交付給該移轉點數之
已開戶投資人,即為點數紅利之獲利。⑶依照被告及謝清榮
等9人所招攬上開投資獲利方案,即投資1單位3萬5000元,
於合約期間15個月每單位每月可領紅利3000元,扣除本金3
萬5000元,紅利計1萬元(計算式:00000-00000=10000),
投資人1年獲利之年利率約百分之23(計算式:【(10000元
÷15個月)×12個月】÷35000=0.22857)。由此可知,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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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