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310號
SLDV,110,訴,1310,2024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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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10號
原 告 黃有良

金榮華
陳樹
張冠群

袁興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
趙翊婷律師
邱柏越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中國文化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泰然
訴訟代理人 林信和律師
複 代理人 孫誠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房彥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61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
不存在事件(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
於民國112年3月24日裁定在另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
訴訟程序。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
字第770號裁定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85至187頁),並經本
院職權調取該案卷宗確認無訛,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
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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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