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61號
SLDM,113,聲保,61,2024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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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振輝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振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振輝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於108年8月
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9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梁振輝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
形,嗣經法務部於113年9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0469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茲因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
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秀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書毓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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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