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025號
SLDM,113,聲,1025,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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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訓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訓宇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減刑或定其應執行刑時
,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
用,如又重複裁定減刑、定其應執行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
理之原則而違背法令。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
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
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
,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
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
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之數
罪,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03年度
台抗字第306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8所
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雖合於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
罪者併合處罰之規定,惟被告於另犯詐欺罪,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於113年3月22日以112年度審原簡
字第190號判處應執行拘役95日(共9罪),於同年4月30日
確定,該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連同本案附表編
號1至8所示之罪向桃園地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桃園地院以
於113年7月31日以113年度聲字第2506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
20日,於同年8月20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附卷可稽。又上開裁判並無
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
其刑等情形,致原執行刑確定裁判之基礎變動,或其他客觀
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
揆諸前揭說明,是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既已與另罪之宣告
刑合併定執行刑,自不得將其中部分之數罪(即附表編號1
至8)抽出,再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否則有違一事不再理原
則,且分離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亦將對受刑人其餘各罪之
定刑執行有所不利。從而,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
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莉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拘役15日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12日~109年12月26日 110年4月9日 110年6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48、398~401號、111年度偵字第5531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18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79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897號 112年度簡字第2325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63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4日 112年8月23日(聲請書誤載,應予更正) 112年8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897號 112年度簡字第2325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63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03日 112年9月26日 112年9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02號(已定刑為拘役55日)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43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527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9月9日~111年5月12日 110年5月26日~110年6月6日 109年10月6日 (聲請書誤載,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961、962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948號、112年度偵字第16939、2113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978號(聲請書誤載,應予更正)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748號 112年度士簡字第445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37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9日 112年9月28日 112年10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748號 112年度士簡字第445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3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4日 112年11月14日 112年11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669號(已定刑為拘役60日)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934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79號
編     號 7 8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10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27日~ 109年7月29日 109年7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341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10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996號 112年度士簡字第778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1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996號 112年度士簡字第778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3日 113年1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22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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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