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泰承
輔 佐 人
即被告配偶 許金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553
、28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泰承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志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