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維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161
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85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顏維正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維正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4月29日以113年度審交簡字第161號判處有期徒刑
3月,緩刑3年,於113年5月28日確定在案。因告訴人鄭誌鵬
、林心嫻於113年6月19日具狀表示因受刑人未履行和解條件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
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
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
第476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之戶籍地設在臺北市大同區,
有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撤緩卷第29
頁),依前開規定,本院自屬有管轄權之法院,先予敘明。
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
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如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
前開條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
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
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緩刑宣
告是否得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之要件外
,本條並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
同條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
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又所謂違
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當
從受判決人自始是否真心願意接受緩刑所附之條件,或於緩
刑期間中是否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
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
,考量受刑人未履行條件情形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依比例
原則綜合衡酌原宣告之緩刑是否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
執行刑罰之必要,資以決定該緩刑宣告是否應予撤銷。
四、經查:
㈠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113年4月29日以113年度審
交簡字第16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下同)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應依本院113年度審交
附民移調字第83號調解筆錄內容,向告訴人2人支付損害賠
償,該判決於113年5月28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為113年5月
28日至116年5月27日。又上開調解筆錄內容略以:受刑人願
給付告訴人2人130萬元(不含強制險),其中20萬元於113
年4月7日前給付,其餘110萬元自113年5月5日起,按月於每
月5日前給付5萬元,如1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
期。……雙方就本案事實所生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受刑
人於113年4月7日前給付20萬元後,告訴人2人同意撤回本案
對受刑人之刑事告訴。此有上開判決書、調解筆錄、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見撤緩卷第13頁至第18頁
、第23頁,審交易卷第117頁至第118頁)。又上開緩刑條件
,乃受刑人與告訴人2人達成調解之結果,復經告訴人2人具
狀表示:受刑人未依約於113年4月7日前按時給付第一期賠
償20萬元,故不同意依調解筆錄內容撤回告訴,惟考量已無
力屢次催促受刑人,故同意給予受刑人附條件緩刑之機會,
有刑事陳報暨表示意見狀附卷可參(見審交易卷第119頁至
第120頁),堪認受刑人係衡酌其資力後,始與告訴人2人成
立調解,而原判決亦係考量受刑人業與告訴人2人達成調解
,惟未依約履行之態度、告訴人2人之意見(見撤緩卷第13
頁至第14頁),方為附條件緩刑之宣告,受刑人對於上開判
決並未提起上訴,足認受刑人已認同並折服所受附條件之緩
刑宣告,則受刑人自應依原判決所定負擔遵期履行至灼。
㈡惟受刑人自113年4月8日給付第一期賠償20萬元而受原判決緩
刑之宣告後,即未再依約按期支付任何賠償等情,業據告訴
人2人陳報在卷,且為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所不爭執(見撤
緩卷第43頁、第47頁)。受刑人復於本院訊問時自陳已無履
行之意願(見撤緩卷第48頁)。本院審酌受刑人於上開判決
受緩刑之宣告後,未曾履行任何賠償,並明確表明已無履行
意願,違反緩刑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
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經核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爰裁定撤銷受刑人所受緩刑之宣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彤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