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3年度,954號
SLDM,113,審附民,954,202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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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54號
原 告 陳茂
被 告 李強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 年度審訴字第980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強生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
7 月23日辯論終結,乃原告遲至113 年9 月5 日始具狀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
  章可證,揆諸上開說明,於法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駁
  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承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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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