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3年度,873號
SLDM,113,審訴,873,2024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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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8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弋





選任辯護人 俞力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457號、112年度偵字第19974號),經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九日上午十一時之宣示判決期日,變
更為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四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別有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亦屬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
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變更或延展
之。
二、經查,被告乙○○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
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9日上午11時宣判,
惟因告訴人即甲 之法定代理人來電表示希望本案待113年11
日30日收到被告給付之尾款後始行判決等情,此有本院公務
電話紀錄1紙在卷可憑,茲認告訴人之請求為有理由,認為
有變更宣判期日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姵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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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