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3年度,975號
SLDM,113,審簡,975,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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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9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唯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
26636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唯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叁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唯碩於本院
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李唯碩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又被告先後多次侵占行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及
決意,侵害法益相同,時間又屬密接,應該評價為包括一行
為之接續犯。爰審酌被告為貪己用,竟即利用擔任員工之機
會,將其業務上收取之款項予以侵吞入己,所為缺乏尊重他
人之觀念,實不足取,併兼衡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
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本案侵占所得之款項共為 156,366 元,屬其犯罪所得,復因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且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450 條第1 項 (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承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6636號  被   告 李唯碩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15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唯碩(原名李柏辰)自民國110年6月21日起至111年2月11日 止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7樓永瑞隆國際有限 公司(下稱永瑞隆公司)擔任倉管及業務,其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自110年9月起,私自向彭柏皓、 謝馨珮接洽訂單後,未得永瑞隆公司同意而於附表所示之時 間,交付如附表所示之貨品予彭柏皓、謝馨珮,惟李唯碩於 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後,復未將該款項繳回永瑞隆公司而 予以侵占入己,總計侵占新臺幣(下同)15萬6,366元之貨 款。
二、案經永瑞隆公司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0 被告李唯碩於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0 告訴人公司之代表人彭夢宇及告訴代理人何孟樵律師、嚴柏顯律師於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本件之犯罪事實。  3 證人謝馨珮之證述 佐證證人謝馨珮透過被告訂購告訴人公司商品之事實。  4 證人彭柏皓之證述 佐證證人彭柏皓透過被告訂購告訴人公司商品,並由被告向證人彭柏皓收取現金之事實。  5 被告提供之侵占商品明細 佐證被告將附表所示商品售予證人彭柏皓之事實。 0 被告與證人彭柏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同上。 0 被告與證人謝馨珮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佐證證人謝馨珮透過被告訂購告訴人公司商品,並由被告向證人謝馨珮指示匯入非告訴人公司帳戶之事實。 0 員工聘僱契約書 佐證被告自110年6月21日起任職告訴人公司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被告 所涉業務侵占行為,係於密接之時間範圍內,利用相同機會 為之,應係基於接續之犯意而為,請論以一罪。又被告所侵 占之15萬6,366元,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條第 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邱獻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茜瑀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買家 日期 項目及數量 總計 (新臺幣) 0 彭柏皓 110/8/24 Eureka尤加利精油(200ml),2瓶 Eureka尤加利精油(500ml),1瓶 Eureka 茶樹精油(200ml),2瓶 Eureka薰衣草精油(50ml),2瓶 Eureka尤加利精油(100ml),l瓶 Eureka薄荷精油(25ml),l瓶 Eureka茶樹精油(50ml),l瓶 Eureka茶樹精油(100ml),l瓶 老奶奶衣物去漬,2瓶 老奶奶鞋子去漬,2瓶 3,782元 0 彭柏皓 110/8/31 HUNUTA,5包 DRIPO紅茶牛奶,1盒 DRIPO咖啡牛奶,1盒 DRIPO無糖咖啡,1盒 KRAFT千層酥,1盒 HARIBO瑪利歐軟糖,5包 HARIBO瑪利歐酸軟糖,5包 韓國NOBAND即溶茶檸檬,1包 3,084元 0 彭柏皓 110/9/27 Eureka薄荷精油25ml,12瓶 Eureka茶樹精油25ml,4瓶 Eureka茶樹精油50ml,1瓶 Eureka 茶樹精油100ml,l瓶 老奶奶衣物去漬,2瓶 DRIPO紅茶牛奶,2盒 DRIPO咖啡牛奶,2盒 韓國NO BAND即溶茶檸檬,1包 石榴汁30人,5箱 7,966元 0 彭柏皓 110/10/4 CW布朗尼巧克力麻糬餅*1盒 廣記調味粉*5罐           JS香氛片*11片 獺祭蛋糕*3條 ABTEI葉黃素*1盒 脆皮棉花糖餅*1盒 DAISHO串燒醬*2罐 阿根廷魷魚條*6包 萬聖節軟糖*15包 DENKMIT洗衣抗菌添加劑*1盒 Q10眼霜*3盒 JS香氛片*6片 5,312元 0 彭柏皓 110/10/21 阿根廷魷魚條*10包 8,632元 0 彭柏皓 110/10/25 JS玫瑰香片*11片 萬聖節軟糖*3包 1,446元 0 彭柏皓 110/11/5 朗沙*30盒 3,000元 0 彭柏皓 110/11/12 JS香片*46片 阿根廷魷魚條*30包 HANUTA*20包 7,638元 0 彭柏皓 110/11/22 JS香氛膏*5罐 JS香片*10片 COREANA 24K 安瓶*1瓶 澳洲 WHITE MAGIC 去污皂*6個 香港曲奇餅*2盒 雪花秀面膜*2片 油漆桶洋芋片*28罐 JS香膏*5罐 DONTODENT 漱口水*6瓶 農心辛炒麵*4袋 COCODOR雪國童話小蒼蘭*1瓶 JS噴霧*4瓶 洋芋片*1罐 1萬6,082元 430元 00 彭柏皓 110/11/24 JS香膏*3罐 405元 00 彭柏皓 110/12/8 JS香片*74片 椪糖組*1盒 6,685元 00 彭柏皓 110/12/12 JS香膏*9罐 JS香片*30片 HANUTA*60包 1萬3,797元 00 彭柏皓 111/1/3 HANUTA*55包 朗莎*6盒 1萬1,821元(包含之前以下單未結項目) 00 彭柏皓 111/1/12 魷魚條*20包 EUREKA尤加力(500ml)*4罐 去污皂*15個 HEMP香片*60片 7,651元 00 彭柏皓 111/1/21 魷魚條*50包 4,930元 00 彭柏皓 111/1/24 HANUTA 榛果*169包 HANUTA 布朗尼*175包 HANUTA黑白巧克力*169包 去污皂*20個 GODIVA巧克力*1盒 3萬105元 00 彭柏皓 111/1/26 魷魚條*60包 8,700元 00 謝馨珮 110/10/6 不詳 1萬元 00 謝馨珮 110/12/29 不詳 4,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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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