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3年度,410號
SLDM,113,審交易,410,2024092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4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AURIO MARK DAGDAG(中文姓名:勞李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81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謂:被告LAURIO MARK DAGDAG(中文姓名:勞李
歐,所涉肇事逃逸部分,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
112年7月23日8時2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沿臺北市大同區民權西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
該路段與蘭州街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在多車道左轉彎時,
應先駛入內側車道,並應注意其他車輛,而依當時情形,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自外側車道向左
偏駛,適有案外人程弘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告訴人黃亞明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搭載告訴人郭愛卿,沿同向行駛在後,見狀緊急煞避不及,
致案外人機車與告訴人黃亞明機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2人
人車倒地,告訴人黃亞明因而受有右手擦傷、右小腿擦傷、
右膝擦傷、右手腕擦傷;告訴人郭愛卿則受有右膝擦挫傷、
右手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嫌等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案告訴人黃亞明
郭愛卿告訴被告LAURIO MARK DAGDAG(勞李歐)過失傷害之
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既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
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
告訴人當庭具狀均對被告撤回告訴,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刑事委任狀存卷為憑,依上規定,即應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本件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昱吟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