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276號
SLDM,113,單禁沒,276,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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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正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毒偵字第1
140、127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95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正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毒偵字第1140、1271號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期滿,惟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經檢驗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
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
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
例第ll條第2項、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
,並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
察署以111年毒偵字第1140、127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
於113年3月20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揭偵
查、執行卷宗確認無誤,堪以認定。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
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編號2所示之白色細結晶1袋,經送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
S)分析法檢驗,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5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
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
字第1490號卷第153頁),足證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甲基安非他命,連同無法析
離之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各1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是聲請意旨,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
用之毒品,因已用罄而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容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證據出處 1 白色透明結晶塊 1袋 實稱毛重0.4590公克(含1袋),淨重0.143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142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①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5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490號卷第153頁) ②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保字第592號扣押物品清單 2 白色細結晶 1袋 實稱毛重0.2950公克(含1袋),淨重0.107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106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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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