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王智偉
代 理 人 顏雅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 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5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2日屆滿(期間末日原為11 3年8月10日,是日為例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8月1 2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 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8號 編號 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張賢智 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新店分社 王智偉 113年2月 27日 11,58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