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林明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合潤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4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19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86,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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