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成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90號
KLDV,113,訴,90,2024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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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嘉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福榮間因113年度訴字第90號確認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準此,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
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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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