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吳澤實
相 對 人 亞洲台北山城管委會
法定代理人 鐘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委員會組織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 日裁定命原告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7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22日送達原告,並已於113年7月8 日確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 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稽,原告之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