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3號
原 告 黃偉軒
被 告 洪連佑
陳正澔
陳彥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於113年9月1 0日宣判。然被告洪連佑、陳正澔於同年月6日具狀提出和解 方案,請求本院轉達在監執行之原告,本院因認本件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000年00月00日 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