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83號
KLDV,113,訴,183,2024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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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靜涵
訴訟代理人 羅銘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郭美貴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7
日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7日民事判決提起 上訴,因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79,654元,本 院遂於113年8月20日,以書面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上訴;詎上開書面裁定送達以後,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 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維 護增修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紙本在卷可稽。是其 本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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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