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90號
KLDV,113,補,790,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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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0號
原 告 王朝永
上列原告主張坐落基隆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乃原告所有;而坐落基隆市○○區○○段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
建物),則為被告所有;因系爭建物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乃就被
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以書狀
表明本件被告之真實姓名。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
,具狀補正如下:❶應補正「基隆市○○區○○段0000○號建物」之第
一類登記謄本(謄本係供訴訟用,請勿遮隱權利人姓名及其身分
證統一編號),以及被告之真實姓名暨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
請勿省略);❷應查報系爭建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並按系爭
土地於000年之公告現值,推估系爭建物無權占用部分之土地價
值,再以此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00條
之00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
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00條之00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00,000
元。若上開❶❷兩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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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