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86號
KLDV,113,補,786,20240930,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政順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萬3,855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1/1頁


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