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68號
KLDV,113,補,768,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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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政輝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原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於加計原告請求之起訴前利息、違約金後為新臺幣(
下同)43萬1,40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
4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2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本金 41萬8,220元 1 利息 41萬8,220元 113年4月10日 113年9月1日 (145/365) 7.36% 1萬2,228.07元 2 違約金 41萬8,220元 113年5月11日 113年9月1日 (114/365) 0.736% 961.38元 小計 1萬3,189.45元 合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43萬1,4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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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