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10號
KLDV,113,補,710,202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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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0號
原 告 江良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暐倫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之遲延利息,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0,700元,
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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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