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4號
原 告 聯碩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明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李碧霞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
國113年度司促字第3997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292,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
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
,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29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2,700元;惟原告已就「相同之原因事
實」,起訴請求被告給付292,000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案分本
院以113年度基簡調字第460號事件受理(下稱「另案訴訟」),
原告並已就「另案訴訟」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故本件「
異議視為起訴之訴訟」顯係「重複請求」,違背訴訟法上所謂一
事不再理之原則;故請原告自行確認「本件」與「另案訴訟」是
否「同一事件」,並請自行查閱相關法條,斟酌本件訴訟究否適
法,倘原告堅持提起本件訴訟,則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向本院補繳2,70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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