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83號
KLDV,113,補,483,202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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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3號
原 告 余敏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Calawigan Ailyn Rufino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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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