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游錦祥 住宜蘭縣○○鄉○○路00號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 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 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 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 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 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 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 、第7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 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條、第4 6條第3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萱恩
附 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120元(暫依聲 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12人 ,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2×51×10=6,120
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 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自111年6月起至今有無領取社會福利 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例如存摺 內頁明細等)向本院陳明。
三、說明聲請人目前職業(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 稱、負責人姓名等)及薪資,並提出111年6月迄今之每月薪 資明細表或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應提出 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勿僅以 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四、提出證據說明對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負車貸或 車貸保證債務,分別係於何時用以購買車輛,及車輛之廠牌 、價格、用途、購買之必要性、現所在地。
五、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本 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陳報本院。六、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自111年度 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 資料,並將查詢結果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核 發之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 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 開戶明細表等文件陳報本院。
七、說明聲請人有無動產、銀行存款、股票、基金、人壽保單、 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 更生前2年即自111年6月起至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 ,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 有償、無償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 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八、聲請人自陳曾於111年間向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應提 出證據陳報協商方案及履行情形,及自111年6月起迄今,每 月應繳納之房貸、車貸及遭扣薪數額,暨支出扶養費之數額 。
九、提出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及其等所有扶養義務人之姓名、戶 籍謄本,及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證據 ,並說明對同住岳母蔡春英負扶養義務之法律依據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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