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3年度,1303號
KLDV,113,基小,1303,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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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30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王于華
被 告 林瑞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860元,及其中新臺幣40,220元自民國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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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