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88號
KLDV,113,司聲,88,2024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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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張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返還擔
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 第4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命其 於收受通知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8月10日 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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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