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887號
聲 請 人 張朝信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念華(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基隆市○○區○○路000○
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6月16日死亡,聲請
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
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
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
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張念華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