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320號
KLDV,113,司票,320,2024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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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妍
相 對 人 江偉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2紙,內載憑票交付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2紙,未約定利率,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如附表所 示提示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紙,聲請就如附表 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均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票據號碼 1 113年3月8日 250,000元 113年5月1日 113年7月10日 CH0000000 2 113年3月8日 250,000元 113年5月1日 113年7月10日 C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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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京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