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283號
KLDV,113,司票,283,2024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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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朱宥璿
相 對 人 劉志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利息未約定,詎於 提示後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件,聲請裁定就附表所示之 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28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備註 001 113年8月3日 1,100,000元 113年8月3日 113年8月3日 TH0000000 002 113年7月8日 500,000元 113年7月8日 113年7月8日 CH0000000 003 113年4月14日 200,000元 113年4月14日 113年4月14日 CH0000000 004 113年3月15日 300,000元 113年3月15日 113年3月15日 CHNo33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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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