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57號
KLDV,113,司拍,57,2024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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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楊淑如


相 對 人 賴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與聲請人約定 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借款期間至114年1月14日, 利息以月利率1.3%計算每月應付39,000元利息,及約定若有 違反約定事項(包括但不限於遲繳各期利息、本金),即喪 失期限利益,不待聲請人通知視為提前到期。相對人於113 年1月17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共同設定登記480萬元最高 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之借款等債務。詎相 對人全未清償,經催討未果,已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狀請裁 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為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暨其他約定事項書、他項權利證明書、金錢借貸契約書、本 票、臺中文心路郵局存證號碼000359號存證信函(以上均影 本),及補正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存證信函回執照片等為 釋明,形式上堪認屬實。本院於113年7月8日以基院雅非強1 13年度司拍字第57號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文到5日內就 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固具 狀異議稱:聲請人對相對人無何借款債權,且兩造間有無消 費借貸關係,刻正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51 號審理中等語,惟稽之相對人上開異議所持,核屬實體事項 爭執,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再考聲請人所提前揭



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等文件,形式上已堪釋明系 爭抵押權為依法登記,且借款債權已視為全部屆期而未受清 償,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形式俱符,非訟事件法院無從否 准(廳民一字第316號函釋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意旨參照 )。綜上,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形式要件審查結果尚 非無據,不待實體訴訟終結,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57號 所有權人:賴素琴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備註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七堵區 五堵 五堵北 1027 574 1000分之74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主要建材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註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 用途 1 571 五堵段五堵北小段1027 -------------- 百三街120號 4層 鋼筋混凝土造 1層:39.12 騎樓:23.45 合計:62.57 1分之1 備考 2 572 五堵段五堵北小段1027 -------------- 百三街120之1號 4層 鋼筋混凝土造 2層:62.57 合計:62.57 1分之1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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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