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270號
KLDV,113,司促,5270,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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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27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鎮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柒拾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8年12月18日、112年6月13日開
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
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
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
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
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
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27日止,帳
款尚餘72,770元,及其中本金68,440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
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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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