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0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呂秋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佰柒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呂秋和於民國93年03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
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
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
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