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8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超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伍佰壹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0年10月1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
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882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95758元林超智自民國94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163753元林超智自民國94年10月29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2新臺幣163753元林超智自民國94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即16%)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即16%)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