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857號
KLDV,113,司促,4857,2024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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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5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蘇育正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肆仟陸佰肆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育正於民國111年0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1月14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53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8月26日止累計228,267元未給付,其中189,415元為本金
;37,559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蘇育正於民國111年02月25日
向債權人借款3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2月25日起至民
國119年02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
5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6日止累計396,381元未給付,其中
329,525元為本金;65,563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85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9415元 蘇育正 自民國113年08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5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29525元 蘇育正 自民國113年08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53%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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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