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2年度,18號
KLDV,112,建,18,202409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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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8號
上 訴 人 許秋民即南興木料模板行



被 上訴人 王芓善坦克工程行


廖家和
高天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
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8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13年8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 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本院答詢 表附卷足憑,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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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