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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02號
KLDV,111,訴,202,20240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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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2號
原 告 亞洲台北山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家孝
訴訟代理人 陳成志律師
被 告 路藹莉


吳浩瑋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澤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11年度基簡字第854號請求確 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 問題,而於民國112年3月31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 訴訟程序。茲因前揭案件業經判決確定,本件裁定停止訴訟 之原因已不存在,並經原告聲請續行訴訟,自有撤銷該裁定 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林淑鳳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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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