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670號
KLDM,113,附民,670,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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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70號
原 告 伍宥蓁
被 告 陳圻宣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 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且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 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提 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 ,始得為之,且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 訟部分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意旨 參照)。是揆之前開法條及實務見解,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 ,應以本案之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為前提,如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時,被告所涉犯之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法院,則原 告所提民事訴訟自非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其所提附帶 民事訴訟,即非合法,縱嗣後刑事訴訟業已繫屬於法院,亦 無法使該程式欠缺之瑕疵獲得治癒,法院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
二、原告伍宥蓁以被告陳圻宣涉犯詐欺等案件,向臺灣基隆地方 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經基隆地檢署檢 察官於民國113年8月12日以113年度偵緝字第798號案件偵查 終結,向本院提起公訴。然原告於1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時,基隆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798號案件尚 未繫屬本院一節,有本院案件查詢證明、索引卡查詢證明在 卷可證,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並無刑 事訴訟案件繫屬於本院,而無相關刑事訴訟程序存在。依上 揭法條及判決意旨,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無從於刑事訴訟 程序中附帶提起,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且此瑕 疵不因該刑事案件將來繫屬於本院而告治癒。是原告提起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其假 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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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