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72號
原 告 吳枝清
被 告 簡佳柔
張勝杰
李育慈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264字第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翔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