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52號
KLDM,113,訴,152,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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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博舜


指定辯護人 孫寅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被 告 陳秀雯




指定辯護人 邱雅郡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4369號、第5449號、第5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張博舜、陳秀雯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辯論 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待釐清調查,事涉被告 等人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 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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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